c++中在一个类中定义另一个带参数构造函数的类的对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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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++中在一个类中定义另一个只有带参数构造函数的类的对象,编译通不过 class A { public: A(int i){} }; class B { public: B(){} private: //A a; //这里当然通不过,没有可用的构造函数 A a(5); //但是这里也编译通不过,编译器居然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()了,郁闷! }; void main() { B b; }我现在想在B类的数据成员中定义A类的对象,但是A类中只有带参数的构造函数,请问如何解决? 改成: #include using namespace std; class A { public: A(int i){} }; class B { public: B():a(5)//构造函数初始化子对象 { } private: //A a; //这里当然通不过,没有可用的构造函数 A a; //但是这里也编译通不过,编译器居然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()了,郁闷! }; void main() { B b; }注意重点来了: 在B中定义 A a; 是可以通过的,但在其他地方(比如函数中)这样是不对的。 在B中定义 A a; 只是告诉编译器:“B有一个A类的对象”,并不在定义的时候创建a这个对象成员,也就不考虑它的构造函数。a这个对象成员的创建是在执行B的构造函数时进行的,B的构造函数后面必须以初始化表的形式为a对象成员提供参数,比如 B( ) : a( 1 ) { } 如果在构造函数中不为a提供参数,会发生错误。 在其他地方(比如函数中)定义A的对象时,必须定义成 A a(参数);的形式。因为定义时就要创建A的对象,所以要考虑它的构造函数。 你的程序出现错误不是因为在B中定义 A a;引起的。 是因为: 1、你定义了A a(5)。 这是不行的,因为此时并不创建A对象,不能为其提供参数。你说“编译器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()”也是不对的。就是因为这时不能为a提供参数,一定要在B的构造函数中提供! 2、你的程序没有为B提供一个“可以为a提供参数”的构造函数。 这样你在主函数中定义B b的时候,就不能初始化它里面的a。 所以,你的代码应将这两个错误改过来,即写成如下: class A { public: A( int i ){} }; class B { public: B():a(1){} //或:B( int i ):a( i ){ }。对a提供参数一定要按 //这种形式,在冒号后,不能在花括号里面! private: A a; }; void main() { B b; }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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